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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诚(002116)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8:10 中国证券网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5日上午在上海市桃江路8号宝轻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即2007年10月30日以书面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5日如期在上海市桃江路8号宝轻大厦 8 楼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64,981,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 琳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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