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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商集团(000796)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17:23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7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2007年11月14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58,186,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公司出资入股宝鸡宾馆的议案》和《公司参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关于公司出资入股宝鸡宾馆的议案》时,关联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两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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