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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金钰(600086)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21:25 中国证券网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07)第037号
致: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壮、张粒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开。
(二)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以及有关附件。
《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兴龙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191,959,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有权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以前,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议案内容已充分批露,内容没有进行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公司董事会秘书朱一波先生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和平/
见证律师:熊壮/
张粒/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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