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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声明与提示 |
2.一、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及批准情况 |
3.二、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
4.三、本次股份变动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07年11月8日) |
5.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截至2007年11月8日)本次股份变动前公司董事长朱在龙持有本公 |
6.五、上市安排 |
7.六、其他重要事项 |
8.七、上市保荐人及意见 |
9.八、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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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增发A股上市公告书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股份变动及增发A股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本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景兴纸业 股票代码:002067 本次增发前股本总数:299,000,000股 本次新增上市股份:93,000,000股 本次增发后股本总数:392,000,000股 新增股份上市日期:2007年11月14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公司本次增发的新股共计93,000,000股将于2007年11月14日上市,其中89,000,000股将于当日起上市流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89,000,000股。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公司控股股东朱在龙先生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4,000,000股在增发股份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增发股份上市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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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及批准情况 2007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2007年6月25日,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根据该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07年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不超过12,000万股。 本次增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70号文核准。 本次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于2007年10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本次发行采用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公司原股东可以按照10:1的比例行使优先配售权。 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总体申购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筹资需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93,000,000股,发行结果如下: 类别 配售比例 实际配售 占发行总量 限售情况 股数(股) 的比例 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 网上申购 100% 5,210,261 5.602431% 无持有期限制 网下申购 100% 4,000,000 4.301075% 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除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外部分 网上申购 96.301510% 80,419,187 86.472244% 无持有期限制 网下申购 96.301486% 3,370,552 3.624249% 无持有期限制 合计 93,000,000 100% 本次发行价格为13.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21,737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46,839,308.10元(其中:承销费37,738,470.00元,保荐费2,0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300,000元,律师费800,000元,推介及办公差旅费3,820,838.10元,信息披露费2,18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70,530,691.90元。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1月7日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京验字(2007)第0024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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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增发前后公司的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见下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比例(%) 增减(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73,550,000 58.04 4,000,0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93,600,000 31.30 - 境内自然人持股 79,950,000 26.74 4,000,000 4、外资持股 21,450,000 7.17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21,450,000 7.17 - 境外自然人持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95,000,000 65.22 4,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04,000,000 34.78 89,000,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104,000,000 34.78 89,000,000 三、股份总数 299,000,000 100.00 93,000,000 ================续上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77,550,000 45.29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93,600,000 23.88 境内自然人持股 83,950,000 21.42 4、外资持股 21,450,000 5.47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21,450,000 5.47 境外自然人持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99,000,000 50.7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93,000,000 49.2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193,000,000 49.23 三、股份总数 392,000,000 100.00 2、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除了控股股东朱在龙先生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外,本次增发的其他股份无持有期限制,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见下表: 时间 限售期满新增可上市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 交易股份数量(股) 数量余额(股) 数量余额(股) 2009年9月15日 195,000,000 4,000,000 388,000,000 2010年11月14日 4,000,000 0 392,000,000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为自2006年9月15日公司股票上市后的36个月。本次增发中,控股股东朱在龙先生认购的4,000,00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 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情况 截至2007年11月8日,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股份类别 朱在龙 21.42 83,95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20.40 79,95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2.74 10,725,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日本纸张纸浆商事株式会社 2.74 10,725,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平湖市曹桥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1.99 7,8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平湖市电力实业总公司 1.49 5,85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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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份变动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07年11月8日)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朱在龙 83,950,000 21.42%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79,950,000 20.40% 高华-汇丰-GOLDMAN,SACHS&CO 10,990,891 2.80%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10,725,000 2.74% 日本纸张纸浆商事株式会社 10,725,000 2.74% 中国工商银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 9,976,426 2.55% 混合型开方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成长焦点 8,112,201 2.07%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湖市曹桥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7,800,000 1.99%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均衡增长 7,550,667 1.93%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湖市电力实业总公司 5,850,000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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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截至2007年11月8日)本次股份变动前公司董事长朱在龙持有本公司股份7,995万股,本次增发,朱在龙先生认购400万股。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董事长朱在龙先生持股数变化为8,395万股。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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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安排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公司本次增发的新股共计93,000,000股将于2007年11月14日上市,其中89,000,000股将于当日起上市流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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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公告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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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保荐人及意见 1、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10楼 联系人: 徐炯炜、孙林 联系电话: (021)68801573,68801590 联系传真: (010)68801551 2、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人认为,景兴纸业申请本次增发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增发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愿意保荐发行人的本次增发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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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1、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增发方案的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次增发的“证监发行字[2007]370号文”; 3、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 4、承销协议; 5、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大信京验字(2007)第0024号《验资报告》6、其他与本次增发有关的文件。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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