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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002165)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 20:13 中国证券网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红宝丽大楼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芮敬功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1人,代表股份5442.71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万股的72.5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4,427,128股,其中赞成票为54,427,1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2、审议通过了《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4,427,128股,其中赞成票为54,427,1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戴文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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