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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000931)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 19:18 中国证券网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订、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1月12日上午9点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湖北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 9人、代表股份229,478,5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0045%。
其中: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6,996,632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贾鹏云先生、法律顾问王维律师、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刘力文先生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刘晓峰先生担任监票人: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29,478,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
外资股股东同意26,996,632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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