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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得润电子(002055)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 18:38 中国证券网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栗向阳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股份凭证资料、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7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数码时代大厦A1718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11月6日。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六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234,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56%。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全票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单位负责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翟 伟 季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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