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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美雅(000529)关于大股东终止股权转让事宜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 09:06 中国证券网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终止股权转让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07 年11月8日接到本公司大股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广新控股公司”)函告,称其已于2007 年11月6日与江门市新会区联鸿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鸿化纤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共管协议之协议》。
一、本次股权转让情况概述
本公司大股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曾于2006年1月25日与江门市新会区联鸿化纤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7,697,2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68%)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联鸿化纤公司(详见2006年2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此次股权转让于2006年8月29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1099号《关于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文,同意广新控股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7,697,245股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联鸿化纤公司(详见2006年9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广新控股公司后于2007年4月9日再次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产权[2007]125号《关于延长〈关于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将1099号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8月29日。
二、本次股权转让终止的情况
由于各种原因,股权转让双方广新控股公司与联鸿化纤公司未能在国务院国资委批文有效期满办理粤美雅股权过户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广新控股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与联鸿化纤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共管协议之协议》,同意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和共管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和共管协议解除后,双方均不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和共管协议约定的有关股份转让及对粤美雅实施共管的责任,且就股份转让协议和共管协议的解除互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的正式公告为准。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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