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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600115)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及淡马锡认购新H股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认购新H股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22:46 中国证券网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及淡马锡认购新H股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认购新H股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计算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全部以人民币
认购及缴足,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额外股份" 指 因投资者认购股份产生的额外股份或因本
公司股权重组而产生的东航集团认购股份
(视情况而定);
"东航集团" 指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东航集团认购事项" 指 东航集团根据东航集团认购协议认购本公
司新发行的H股;
"东航集团认购协议" 指 东航集团与本公司日期为2007年11月9
日的认购协议,据此,东航集团同意按每股
港币3.80元的认购价认购,而本公司同意发
行1,100,418,000股新的H股;
"东航集团认购股份" 指 东航集团根据东航集团认购协议认购的
1,100,418,000股新发行的H股;
"本公司" 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
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A股及美
国存托股票分别在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战略合作协议" 指 本公司与新航于2007年11月9日签署的
战略合作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计算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全部以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认购及缴足,并于联交所上市;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为就有关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向独立股东提
供意见而成立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东航集团及其关联人除外);
"投资者认购事项" 指 新航及淡马锡根据投资者认购协议认购本
公司新发行的H股;
"投资者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新航及淡马锡于2007年11月9
日签署的认购协议,据此,(1)新航同意认购,
且本公司同意发行,1,235,005,263股新发行
的H股,及(2)淡马锡同意认购,且本公司同
意发行,649,426,737股新发行的H股,上述
两项的认购价均为每股港币3.80元;
"投资者认购股份" 指 根据投资者认购协议,新航认购
1,235,005,263股本公司新发行的H股,淡马
锡认购649,426,737股本公司新发行的H股;
"锁定期" 指 自投资者认购事项完成之日起三年的期
间;
"人员派遣协议" 指 本公司与新航于2007年11月9日签署的
人员派遣协议;
"股份认购事项" 指 (1)新航及淡马锡根据投资者认购协议认
购本公司的新发行的H股;及(2)东航集团根
据东航集团认购协议认购本公司的新发行的
H股;
"股东协议" 指 东航集团与新航及淡马锡于2007年11月9
日签署的股东协议;
"新航" 指 新加坡航空公司,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的公司,其股份在新加坡联交所上市;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淡马锡" 指 Lentor Investments Pte. Ltd.,一家淡
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间接拥有的全资
子公司;
"申银万国" 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07年9月2日宣布,就新航及淡马锡拟通过认购新发行的H股的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基础,本公司及东航集团与新航及淡马锡达成了商业共识。前述商业共识反映在一份由本公司、东航集团、新航及淡马锡于2007年9月2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中。
董事欣然宣布,经过进一步讨论,新航及淡马锡于2007年11月9日与本公司订立了投资者认购协议。于订立投资者认购协议的同时,东航集团亦与本公司订立了东航集团认购协议。同日,东航集团与新航及淡马锡订立了一份股东协议,而本公司与新航订立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及一份人员派遣协议。
一、 新航及淡马锡认购本公司新发行的H股
(一) 交易概况
2007年11月9日,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和新航(作为认购方)及淡马锡(作为认购方)签署了投资者认购协议。新航及淡马锡将分别认购1,235,005,263股新发行的H股及649,426,737股新发行的H股。该等新 H 股分别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 H 股股本约 25.38%及13.34%。在股份认购事项(包括下文所述的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完成后,新航及淡马锡将持有的 H 股占股份认购事项完成后总股本的约15.73%及8.27%。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所有投资者认购股份的上巿及买卖。认购价每股 H 股港币 3.80 元。总认购价港币7,160,841,600元,将于投资者认购事项完成时以现金支付。
认购价是在框架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 H 股收盘价的基础上由各交易方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的。
(二) 交易方简介
新航 (SingaporeAirlinesLimited)成立于1972年1月28日,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07年3月31日的股本为1,494,900,000新加坡元,公司的董事长为李庆言先生,注册地址为新加坡 25 Airline Road, Airline House, Singapore 819829。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航空客运及货运、机场服务、工程服务、飞行员培训、包机及旅游团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截至2007年3月31日,新加坡航空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5,100,000,000新加坡元,净利润为 2,128,800,000 新加坡元。新航的控股股东为 TemasekHoldings (Private) Limited(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10月31日,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持有新航已发行总股本54.60%的股份。
淡马锡(LentorInvestmentsPte.Ltd.(联德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为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私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02新加坡元,公司授权代表为张国添(CheongKokTim)、贝永泉(PoyWengChuen),注册地址为新加坡60BOrchardRoad,#06-18, Tower2,TheAtrium@Orchard,Singapore238891,其经营范围为投资持股。淡马锡截至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45,749,729新加坡元,净利润为6,197,627新加坡元。淡马锡的实际控制人为 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为其间接拥有的全资子公司。
TemasekHoldings(Private)Limited(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为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私人有限公司,成立于1974年6月25 日;董事长为丹那巴南先生(S Dhanabalan),主要业务为投资持股,注册地址为新加坡60B Orchard Road, #06-18, Tower 2, TheAtrium@Orchard, Singapore 238891。
(三) 交易先决条件
投资者认购事项须待若干条件满足后方为完成,当中包括:
(1) 就投资者认购事项及东航集团认购事项,以及投资者认购协议及东航集团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从有关审批机构处收到了所有许可、授权、批准、同意及核准以及其它相关批准;
(2) 本公司股东已于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上批准了根据投资者认购事项及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发行新的H股,并批准了修订后的本公司章程;
(3) 东航集团认购事项的同时完成(换言之,投资者认购事项及东航集团认购事项的完成乃互为条件,并须同时进行);
(4) 股东协议未被终止;
(5)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投资者认购股份及东航集团认购股份的上市及买卖;
(6) 认购方收到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按约定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认购事项将于先决条件满足后第二个营业日或各订约方约定的其它日期完成。如果先决条件未能于2008年8月9日或之前满足或获豁免,则投资者认购协议将自动终止。
(四) 投资者认购协议的其它主要条款
(1)董事会席位
只要新航根据股东协议有权提名至少一名董事加入董事会(该等权利在下文进一步详述),则新航将有权提名一名人士出任本公司各关键子公司的董事。
对于新航和淡马锡根据股东协议有权提名加入董事会的人士(该等权利在下文进一步详述)及新航有权提名担任本公司关键子公司董事的人士,本公司将采取合理行动为其获委任及连任有关职位提供便利。
(2)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席位
本公司将采取合理行为使新航及淡马锡有权根据股东协议提名的人士获委任为董事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并为其继续担任有关职位提供便利(该等权利在下文进一步详述)。
(3)财务委员会
本公司将于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设立财务委员会,以研究及审议集团若干财务事宜,并就此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4)管理层席位
新航将有权根据人员派遣协议提名其人员担任本公司若干经营管理层职位。公司总经理将就公司四个职位的提名与新航首席执行官协商,即,销售及市场负责人、规划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营运负责人(如日后设立有关职位)。
(5)转让限制
受限于若干例外情况,新航及淡马锡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任何投资者认购股份或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股份。如果本公司严重违反投资者认购协议的若干条文,或如果东航集团严重违反股东协议的若干条文,则转让限制将告失效。
(6)反摊薄权
受限于适用法律,新航有权认购本公司的额外股份,以使其在本公司发行任何股本或发行可转换或交换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认股权证或其它权利后,维持其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15.73%的股份比例。
行使反摊薄权将须遵守一切必须满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包括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倘于行使反摊薄权时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现有条文维持不变,行使该等权利将须待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7)日后增加股份比例
受限于适用法律,新航有权在中国法律放宽外商投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后,增加其在本公司的股份比例。
(8)不竞争
受限于若干例外情况,本公司向新航承诺不会向新航的任何竞争对手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发行任何本公司的证券,但中国的航空公司除外。本公司向新航承诺,本公司本身并促使其控股子公司也不会向新航的任何竞争对手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但向中国的航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除外)作出任何投资或提供若干类型的融资。新航承诺不会向本公司的任何竞争对手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转让任何本公司的证券。新航同时承诺,只要其于本公司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则不会向一家新航尚未拥有任何权益的中国的航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作出任何新投资或提供若干类型的融资,但此限制并不禁止新航向本公司及长城航空有限公司作出进一步投资或提供任何融资。
本公司及新航将共同讨论决定本公司是否加入与新航现有参与的国际航空业联盟存在竞争的国际航空业联盟。
(9)排他性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交易完成前将不会进行任何与出售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何股票或证券有关的将会导致投资者认购协议拟定的交易目的或利益不能实现的任何商讨或交易或任何其它交易。
(10)陈述与保证
本公司向新航和淡马锡提供了常规性的陈述与保证。
(11)投资者认购协议的终止
如有任何法律变更将严重限制或阻止投资者认购协议拟定的任何交易的完成,新航、淡马锡或本公司可以在交易完成前终止投资者认购协议。
如果本公司或其任何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或业务或前景有任何重大改变,对本集团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排他性或不竞争项下的某些条款,新航和淡马锡可以在交易完成前终止投资者认购协议(受限于若干例外情况)。另外,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任何保证义务,且该等违反对本集团有重大不利影响,新航和淡马锡也可在交易完成前终止投资者认购协议。
如果新航的财务状况或业务或前景有任何重大改变,对新航及其控股子公司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可以在交易完成前终止投资者认购协议。
(12)终止战略投资者权利
如果新航不再持有本公司至少 10%的已发行股本(受限于若干补救期限),则新航就管理层席位、反摊薄、不竞争及日后增加股份比例的权利将告终止。
二、 东航集团、新航及淡马锡之间的股东协议
2007年11月9日,于订立认购协议的同时,东航集团与新航及淡马锡亦订立了一份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东航集团、新航及淡马锡就本公司及他们各自于本公司股权方面的若干事宜作出了约定。
(1)董事会席位
受限于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由14名成员组成的规定,新航有权提名两名人士出任董事,如新航在本公司的持股出现变动,则新航所提名的董事人数亦须按比例变动。尽管有前述规定,只要新航及/或其提名人实益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少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新航有权提名至少一名人士加入董事会。
只要淡马锡及/或其提名人实益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少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淡马锡有权提名一名人士加入董事会。
(2)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席位
只要新航有权提名至少一名董事加入董事会,新航将有权提名一名人士加入各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只要淡马锡及/或其提名人实益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少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5%,淡马锡有权提名一名人士加入董事会财务委员会及规划发展委员会。
(3)咨询权
东航集团在未咨询新航及淡马锡前,将不会行使其投票权或促使其提名的任何董事行使其投票权,就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散、本公司与任何其它人士兼并或合并或出售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股份、资产或业务事宜,投票赞成任何该等议案。
(4)转让限制
新航及淡马锡向东航集团承诺将遵守他们根据投资者认购协议承诺的相同转让限制。如果投资者认购协议中的转让限制终止,则股东协议中的同等限制将告失效。
东航集团承诺将不会于锁定期内出售任何东航集团认购股份及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股份。如果股东协议对新航及淡马锡的转让限制不再适用于新航及淡马锡,则对东航集团的转让限制亦不再适用于东航集团。
(5)优先购买权
新航及淡马锡对东航集团所出售的东航集团认购股份及任何额外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但东航集团转让予其全资子公司则除外。
东航集团对新航所出售的新航投资者认购股份、额外股份及其根据上述反摊薄权收购的证券拥有优先购买权,但新航转让予其全资子公司则除外。
(6)不竞争
东航集团承诺不会向新航的任何竞争对手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出售任何本公司的证券。东航集团同时承诺,将不会向新航的任何竞争对手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但向一家中国的航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除外)作出任何投资或提供若干类型的融资。
新航已于股东协议中作出与其于投资者认购协议中类似的不竞争承诺。
(7)承诺投票
在适用的情况且受适用的法律法规下,新航、淡马锡及东航集团各自承诺行使他们各自的投票权,并促使他们所提名的任何本公司董事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及其它权力及授权,以使股东协议及投资者认购协议所订明的安排生效。
(8)终止战略投资者权利
如果新航不再持有本公司至少10%的已发行股本 (受限于若干补救期限),则新航的咨询权、优先购买权及不竞争项下的权利将告终止。
如果淡马锡再无权根据股东协议提名董事,则其咨询权亦告终止。
受限于若干例外情况,股东协议将于投资者认购事项完成时生效。
三、 本公司与新航的战略合作
2007年11月9日,于订立认购协议的同时,本公司与新航订立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及一份人员派遣协议,约定本公司与新航将为共同的战略发展目的,在若干领域中进行长期、广泛的合作。
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了本公司与新航于各主要方面的战略联盟及合作,包括飞行、采购、巿场营销、人员派遣、代码共享、人力资源、培训及技术工程。
人员派遣协议约定了由新航派遣经营管理人员至本公司担任相应的职位,及其派遣周期、相关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
除各订约方另有协议外,战略合作协议及人员派遣协议预期将于投资者认购事项完成当日生效。
四、 拟新发行的H股的地位
根据股权认购事项将予发行的新的H股一经配发,将与发行及配发该等H股时已发行的H股于各方面的地位完全相同。本公司在股权认购事项完成前后的股权架构如下:
五、 东航集团认购本公司新发行的H股
(一) 关联交易概况
2007年11月9日,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和东航集团(作为认购方)在上海签署了东航集团认购协议。东航集团将认购1,100,418,000股新发行的H股。该等新H股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的 22.61%。股份认购事项(包括上文所述的投资者认购事项)完成后,东航集团将持有的新发行的H股占本公司本次新增扩股后总股本的约14.01%。加上东航集团已持有的2,904,000,000股本公司A股,(该等A股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东约59.67%),东航集团将持有本公司合共 4,004,418,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新增扩股后总股本的约51.00%。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所有东航集团认购股份的上巿及买卖。
由于东航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属本公司的关联人士,因此本公司向东航集团增发H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须遵守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并且,本公司已聘请申银万国为境内独立财务顾问,就东航集团认购事项的相关事宜向本公司的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已经于2007年11月9日经东航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6次普通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亦就该项交易发表了意见,与会非关联董事则表决一致通过了相关议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今日刊登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适用的上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尚需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方可生效,东航集团作为关联人士将于股东大会及相关类别股东会议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便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此次东航集团认购事项。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向股东寄发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此外,本公司还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审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政府审批机构的批准备案程序。
应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A股票自2007年11月5日起暂停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以待发表本公告。
(二) 交易方简介
东航集团成立于2002年10月11日,是由其前身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兼并原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原云南航空公司进行重组后设立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亿伍仟捌佰肆拾肆万壹仟元整(¥2,558,441,000),法定代表人李丰华,注册地位于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东航集团于2006年末的净资产母公司为人民币1,924,718,947.33元,合并报表后为人民币-571,203,784.53 元,2006 年度的净利润母公司为人民币-1,490,983,561.49元,合并报表后为人民币-926,221,096.25元。
东航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为本公司关联人士,因此本公司向东航集团增发H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并且属于交易金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东航集团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 定价政策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定价政策
根据东航集团认购协议,东航集团将认购1,100,418,000股本公司新发行的H股。本次东航集团的认购价为每股H股港币3.80元,总认购价港币4,181,588,400元,将于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完成时以现金支付。此认购价是在框架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H股收盘价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协定的。
东航集团认购事项项下 H 股的每股认购价与投资者认购事项项下的相同。诚如上文"新航及淡马锡认购新发行的H股-日期为2007年11月6日的投资者认购协议-认购价"一节所述,投资者认购事项项下每股H股港币3.80元的认购价乃各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协议,且较H股于本公司股份在2007年5月22日暂停买卖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每股收市价溢价 1.9%。东航集团根据东航集团认购事项认购的新H股主要拟作政策目的,即令东航集团(中国实体)在投资者认购事项所引起的摊薄影响下保持对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1.00%的绝大部分控制权。因此,东航集团认购事项项下H股的每股认购价与投资者认购事项项下的认购价相同实属恰当。经计及股权认购协议整体上将可为本公司带来的裨益(在下文「进行股权认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一节详述)后,董事认为东航集团认购事项项下H股的每股认购价港币3.80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2. 交易先决条件
东航集团认购事项须待若干条件满足后方为完成,当中包括:
(1) 就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及东航集团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从有关审批机构处收到了所有许可、授权、批准、同意及核准以及其它相关批准;
(2) 本公司股东已于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上批准了根据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发行新的H股,并批准了修订后的本公司章程;
(3) 投资者认购事项的同时完成;
(4)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东航集团认购股份的上市及买卖。
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将于先决条件满足后第二个营业日或各订约方另行约定的其它日期完成。
(四) 进行本此股份认购的理由及对公司的益处
近年中国航空业急速增长及发展,而航空业的竞争亦已同时加剧。本公司感到改善经营管理并加强在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产品的竞争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公司相信,通过投资者认购股份而与新航及淡马锡达成战略合作及获取有关注资,本公司将可获益良多。
通过建立战略伙伴联盟,本公司与新航将于多方面进行长远的合作,包括飞行、维修保养、采购、市场营销、人员派遣、代码共享、人力资源、培训及技术工程。预期在战略合作下,本公司与新航的协作行动及经营可使本公司扩大客运量及收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以及达致效率提高及成本节约效果。
藉着战略伙伴关系,本公司将可利用新航的庞大国际网络,迅速有效地拓展国际业务。凭借新航誉满全球的品牌,以及在航空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本公司将可进一步提高营运效率,改善产品和服务,提升财务业绩及品牌价值。新航及淡马锡按投资者认购股份注资,更可直接地帮助改善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及财政运营状况。此外,本公司亦可在淡马锡卓越的财务运作及投资管理专长下有所得益。
此战略伙伴合作将为中国国内航空业引进世界级的管理及营运经验,显著提升中国的航空公司予国际市场的观感及品牌形象,以及促进中国国内航空业的良性竞争。对国内及国际乘客而言,此伙伴关系将可促使航线及航班选择更灵活多样、订座及出票系统更为方便、航空运营及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等益处。
董事相信,东航集团股份认购事项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本次增发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改善公司产品,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员工培训,包括引进新一代客机,改善客舱布局,提高中转服务,完善贵宾休息室等硬件设施和相关服务。
(五) 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东航集团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对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东航集团认购事项的相关资料。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独立董事还专门聘请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境内独立财务顾问,并听取了其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基于上述情况和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就东航集团认购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李丰华、李军、罗朝庚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该议案由出席会议的三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东航集团本次认购股份的价格为港币3.80元,相对公司和东航集团、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于2007年9月2日签订的框架协议前一交易日2007年5月21日东航H股收盘价港币3.73元溢价1.88%;相对于前二十个交易日东航H股收盘价均价港币2.858元溢价32.96%。认购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 本次定向增发H股议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降低公司负债率,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申银万国作为本次东航集团认购事项的中国境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东航集团拟进行的本次现金认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产业政策方面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有利于优化东航的资本结构,改善东航的负债水平,为东航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东航集团认购协议及附件;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有权机构的批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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