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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600141)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22:21 中国证券网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在兴山县古夫镇昭君山庄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总额为104545528股,占总股本的49.78%。因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出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卫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魏飞武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以10454552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在原经营范围内的基础上,增加“饲料加工、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相应的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磷化工系列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二甲基亚砜的生产销售;饲料加工、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汽车货运、汽车配件销售;机电设备安装;
水力发电、供电、磷矿石的开采、销售;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
(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魏飞武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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