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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安爱众(600979)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22:01 中国证券网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列席了贵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通知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项,即审议收购爱众集团公司四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5587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罗庆红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07年1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会议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安花园制水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出席会议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 原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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