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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兰生物(002007)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9:06 中国证券网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的委托,指派汪心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兰生物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兰生物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生物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0名,持有华兰生物 153,845,865股,均为截止至2007年11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兰生物股东。华兰生物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调整定向增发A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上述提案均由华兰生物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已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书面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华兰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心慧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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