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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000978)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8:12 中国证券网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1月6日,本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宁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 告: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负责人:康进,该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副组长被 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旅游”或本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陈青光2004年11月,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业”)与本公司签署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其取得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320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的庆泰信托的4,000万股股权置换,本公司并向青海创业补足股权置换的差额款2,600万元(见本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置换公告》)。
青海创业于2007年1月18日与庆泰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用于置换的4,000万股庆泰信托股权作为对本公司的债权转让予庆泰信托。
原告庆泰信托于2007年1月26日以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公司收到诉状后,于2007年2月12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裁定驳回异议,本公司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此后根据庆泰信托的申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青海创业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07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庆泰信托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人民币468.65 万元(自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计至股权折价款付清之日,暂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月20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宁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桂林旅游向原告庆泰信托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2、驳回庆泰信托要求桂林旅游支付利息损失4,686,5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43元,原告庆泰信托负担23,342元,被告桂林旅游负担210,100元。诉讼保全费223,953元,原告庆泰信托负担21,953元,被告桂林旅游负担20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为非终审判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本公司认为:庆泰信托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与《股份置换合同》的约定和相关事实不符。本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前,以股份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创业提起诉讼(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将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宁民二初字第25号]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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