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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000978)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8:11 中国证券网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0月31日,本公司以股份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近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 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青光
被 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业”),法人代表:马建光
案由:股份置换合同纠纷
2004年11月,青海创业与本公司签署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其取得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1,320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的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的4,000万股股权置换,本公司并向青海创业补足股权置换的差额款 2,600 万元(见本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置换公告》)。
被告于2007年1月18日与庆泰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用于置换的4,000万股庆泰信托股权作为对原告的债权转让予庆泰信托。被告在与庆泰信托双方自愿同意4,000万股股权作价互相抵偿债务,并明知4,000万股股权已经司法裁定抵债处置归庆泰信托所有、《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与庆泰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书在《股份置换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及原告从未欠有被告4,000万元债权前提下,约定被告对原告不存在的4,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庆泰信托。2007年1月26日,庆泰信托依据无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人,提出原告支付其4,468.6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申请并导致法院查封、冻结了原告4,468.65万元资产,造成原告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利息损失741,103.55元,差旅费损失58,714.50元,聘请律师支付代理费损失260,919元及商誉损失1,000,000元等重大经济损失。
在《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后,被告仍向庆泰信托转让从未存在的债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2007年10月31日,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股份置换合同》已履行完毕;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06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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