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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芙特(00066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8:11 中国证券网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126,269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1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1、参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原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基础上,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4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25,920,720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追送股份特别承诺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索芙特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
①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a.公司2005、2006、2007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与上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低于20% ;或b.公司2007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与2004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相比较的增长率低于80% ;或c.公司 2005~2007会计年度中任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情况中,2005~2007 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以经审计数为准,净利润增长率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
②追送股份数量:6,480,180股索芙特股份。如果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缩股的情况,送股数量在6,480,180 股的基础上同比例增减。
③追送股份时间: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执行承诺人的追送股份承诺。
④追送股份对象: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日后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由于公司2005年度与2004年度相比,净利润增长率只有6.74%,触发了追送股份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3月23日实施了上述追送对价方案,公司所有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追送股份承诺已履行完毕。
3、其他承诺
(1)限售股份持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诺: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在十二个月内,上市交易或转让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在二十四个月内总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2)限售股份持有人深圳市桂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日期
2005年10月27日,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11月4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1月1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126,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条 本次可上市 占公司总
号 件股份数量 交易数量 股本比例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56,269 56,269 0.02
2 广西梧州市伍通贸易有限公司 70,000 70,000 0.02
================续上表=========================
序 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 剩余有限售条
号 件股份数量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0
2 广西梧州市伍通贸易有限公司 0
说明:
1、广西梧州市伍通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竞拍受让深圳市桂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份70,000股,过户登记手续于2007年1月15日办理完毕。
2、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2007年7月和10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分别二次受让了深圳市桂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份合计348,379股,由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没有向本公司提出解除限售股份的申请,因些该股份本次暂时不上市流通。
3、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深圳市桂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原持有限售股份418,379股(占公司股改时总股本的0.23%)。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桂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已没有限售股份。该股东已支付了在股改时所应支付的对价及履行了所作的承诺。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详见注1、注2 已履行承诺
2 广西梧州市伍通贸易有限公司 无 无
注1: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索芙特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
注2、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在十二个月内,上市交易或转让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在二十四个月内总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0,509,947 50.214 120,383,678 50.162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10,404,648 4.335 10,348,379 4.312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10,100,964 45.877 110,030,964 45.848
4、境内自然人持股 4,335 0.002 4,335 0.002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基金、产品及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9,481,053 49.786 119,607,322 49.838
三、股份总数 239,991,000 100.000 1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07年11月8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1、截至本意见出具日,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出售股份的情形;
2、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代其他股东垫付对价及需要偿还的情形;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锁定。
4、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如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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