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永鼎光缆(600105)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21:03 中国证券网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林弟委托董事朱其珍女士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9个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08,149,1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74%。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伟
郎一华
2007年11月8日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