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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电脑(000066)二零零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19:28 中国证券网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李瑮蛟律师及陈咏桩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7年10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7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19,365,95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7.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及《向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中所列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许晓光 李瑮蛟 律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陈学明 陈咏桩 律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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