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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19:08 中国证券网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 北 松 之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
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贵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贵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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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8日上午9:00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
31126734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6.17%。本律师将到会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2007年11月1日下午收市时
贵公司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
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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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彭和平
彭 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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