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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圣达(000835)二OO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17:21 中国证券网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关于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规定,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接受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2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的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7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高新国际广场B座2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股份6645.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3.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三项议案。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法定负责人:黄兴旺
经办律师: 邓世燕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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