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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037,28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1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出8,400,000股股份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的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该等股份对价支付完毕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之股份即获得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11月10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1月1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7,037,28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25.89%、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5.99%和公司股份总数的9.89%;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 - 本次可上市流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 本次可上市 通股数占限售 序号 有人名称 股份数 流通股数 股份总数的比 - - - 例 1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267,354 3,559,093 13.09% 2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3,478,187 3,478,187 12.80% 合计 25,745,541 7,037,280 25.89% ================续上表========================= - 本次可上市流通 本次可上市流 限售股份持 股数占无限售条 通股数占公司 序号 有人名称 件股份总数的比 股份总数的比 - 例 例 1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09% 5.00% 2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7.90% 4.89% 合计 15.99% 9.89% 注:(1)公司控股股东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不出售股份的期限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理论市场价格每股人民币6.58元的110%,即每股人民币7.2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公司2005年度进行了分红派息,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71,181,8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上述出售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每股人民币价格7.14元。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会影响其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 承诺内容 承诺 股份 持有人 履行情况 名称 该项承诺履 盾安控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股集团 行完毕,严格 有限 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公司 履行承诺。 (2)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向社会 该项承诺履 公众出售。在此承诺期满后,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约中。 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的股份总数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 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3)在第(2)条不出售股份的期限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该项承诺履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原 约中。 非流通股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理 论市场价格每股人民币 6.58元的110%,即每股人民币7.24 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 权处理)。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 该项承诺履 到公司的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 约中。 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盾安控股制定了增持社会公众股计划, 盾安控股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 该项承诺履 如盾安环境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低于 行完毕,没有 5.57元,则盾安控股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在二级市场 达到增持条 以低于5.57元的价格增持盾安环境股票,直至累计增持840 件。 万股或者盾安环境股票价格高于5.57元,且在增持完成后 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6)盾安控股额外承诺,如果其违反所做承诺的禁售和限 该项承诺履 售条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其出售股票所得全 约中。 部归公司所有。 该项承诺履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行完毕,严格 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履行承诺。 (2)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合肥通 该项承诺履 用机械 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向社会 研究院 公众出售。 约中。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 该项承诺履 到公司的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 约中。 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7,180,291 20,143,011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478,187 0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22,267,354 18,708,261 4、境内自然人持股 1,434,750 1,434,750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基金、产品及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4,001,574 51,038,854 1、人民币普通股 44,001,574 51,038,85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71,181,865 71,181,865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按规定做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2、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会影响其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情况; 3、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不存在因其他限制而导致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低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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