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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星石化(000838)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23:06 中国证券网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川平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及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07年11月6日上午在北京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1108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五项,分别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4、《关于聘请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2007年11月6日,会议在董事长高建军先生的主持下,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7年10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会议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47,178,926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
经核实,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有提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三、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会议表决的议案共五项,其中特别议案一项,普通议案四项。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属于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实行了累积投票制。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 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川平
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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