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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鸽投资(600069)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21:41 中国证券网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07]017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房晓东、董鹏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及贵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公告和会议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贵公司已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6日上午9时,由公司董事长杨松贺先生主持,在公司住所地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2007年11月6日下午3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8,209,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620万股的53.55%。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为截止2007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209,373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过程中,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贵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已按有关规定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示赞成。
经办律师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房晓东
董 鹏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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