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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600036)可转换公司债券2007年付息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22:26 中国证券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0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招行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年11月10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利率为1.0%,第二年票面利率为1.375%,第三年票面利率为1.75%;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7.5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年11月9日;
4、除息日为2007年11月12日;
5、兑息日为2007年11月16日。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招行转
债"至2007年11月9日止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二)"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招行转债"从2004年11月10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0%,第二年票面利率为1.375%,第三年票面利率为1.7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7.5元(含税),扣税后,持有 "招行转债"的个人或投资基金实际获息人民币14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年11月9日;
2、除息日为2007年11月12日;
3、兑息日为2007年11月1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7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招行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招行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招行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招行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7年11月1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招行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4年10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5883、83195938
传真:(0755)83195109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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