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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精机(00201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17:36 中国证券网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00,000股,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持有的3,000,000股股票将遵守其特别承诺:在2008年11月2日前其在股票市场出售公司股票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2.08元。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流通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股票对价,共支付600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0月25日,公司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11月1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1月7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300万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9.1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7.80%和公司股份总数的4.20%;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占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 流通股数占 无限售条件 通股数占公司
序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 市流通股 限售股份总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比
号 有人名称 份数 数 数的比例(%) 比例(%) 例(%)
1 中国航空救 21,288,000 3,000,000 9.10 7.80 4.20
生研究所
合计
说明:公司股改时,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人民币14.00 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
情况
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 ①保证所持有的中航精机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 履行承诺
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②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原中航精机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中航
精机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
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③在法定
承诺第①条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中航精机非流
通股股份价格不低于14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
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
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④在未来二年内(2005年和2006年),提
出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新增可供分配利
润的50%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
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注:期间公司已完成2005年度利润分配(按每10股送2股派0.50元)、2006年度利润分配(按每10股派1.10元)、2007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140万股,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在承诺期内的减持价格由“不低于14.00元/股”调整为“12.08元/股”。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25,554,600 22,554,600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4,199,900 4,199,900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264,051 264,051
9.投资者配售股份
10.其它 2,933,500 2,933,5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32,952,051 29,952,05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38,447,949 41,447,94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38,447,949 41,447,949
三、股份总数 71,400,000 71,4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中航精机此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不存在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违规担保的情形;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00,000股,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持有的3,000,000股股票将遵守其特别承诺: 持有的限售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出售所持有的原中航精机非流通股股份价格不低于14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经过除权除息,上述最低价格现调整为12.08元;
4、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如触及其特殊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特此公告。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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