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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盈投资(000760)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20:07 中国证券网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刊登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00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旭晖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72,402,9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7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为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本所律师的审核,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召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终止实施"有关液化石油气(LPG)经营项目"投资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2,402,964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72,402,9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审议关于王晓东女士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2,402,964股。其中:赞成股份为72,402,9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拟选举向东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2,402,964股。其中:赞成股份为72,402,9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唐国平先生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2,402,964股。其中:赞成股份为72,402,9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拟选举袁之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2,402,964股。其中:赞成股份为72,402,9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2,402,964股。其中:赞成股份为72,402,96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依法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卢建康
谭桂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20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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