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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之光(600673)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08:56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阳之光 编号:临2007-028号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都以通讯的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临2007-029号公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订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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