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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000089)2007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20:14  中国证券网
1.§1 重要提示
2.§2 公司基本情况
3.§3 重要事项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
1.4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公司董事长黄传奇、总经理陈金祖、财务总监支广纬,财务部负责人史晓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3,871,928,634.54 3,687,197,808.0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3,433,737,712.80 3,291,529,084.37
每股净资产 2.385 2.286
================续上表=========================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5.0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4.32%
每股净资产 4.33%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7,416,233.84 13.4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69 13.40%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净利润 129,780,160.46 372,557,940.43
基本每股收益 0.25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2595
净资产收益率 3.78% 10.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3.81% 10.88%
================续上表=========================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2.20%
基本每股收益 2.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
净资产收益率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0.1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营业外收入 826,189.71
营业外支出 -1,734,658.55
企业所得税影响数 -123,928.46
合计 -1,032,397.30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16,69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165,504 人民币普通股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1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6,518,821 人民币普通股
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5,759,298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嘉实沪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39,111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4,032,332 人民币普通股
海通-汇丰-MERRILLLYNCH 4,007,010 人民币普通股
INTERNATIONAL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434,474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281,962 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投资基金
邓立宁 2,187,994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总经理崔绍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并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该案中涉嫌被诈骗的两家贷款银行相继起诉深圳机场,要求深圳机场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共计人民币257,788,195.36元(利息及罚息计至起诉之日)。本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上述案件涉及的贷款,上述案件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已于2005年3月1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正式逮捕,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2007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明犯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其伟犯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振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崔绍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该案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利用该案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2006年6月27日,该案恢复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关于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该案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该案应在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确认之后继续审理。目前尚未恢复审理。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 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作出以下承诺:1、股权分置改革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机场集团所持支付对价后剩余的股份将进行锁定;在锁定期满后四十八个月内集团公司将不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方式减持上述股票,如确需减持,也将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等方式进行。本项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2、机场集团将在今后三年内提出分红议案,建议圳机场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票。2005年和2006年承诺已履行。3、未来机场扩建时,配套的机场候机楼将由深圳机场独家建设经营。未触发履约条件,本项承诺尚未履行。4、2005年7-12月、2006年度和2007年度双流机场净利润如果出现低于5,088万元、10,298万元和11,890万元的情形,即上述期双流机场21%股份对应的投资收益若低于1,068.48万元、2,162.58万元和2,496.90万元,则机场集团承诺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2005年7-12月、2006年度双流机场净利润超过承诺数额,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5、公司置出资产在2005年6月30日至相关资产完转让、交割行为期产生盈利,该部分盈利仍本公司享有,集团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本项承诺已完全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所持对象名称 初始投资金额 持有数量(股) 占该公司股权比

都双流国际机场 382,639,500.00 258,950,000.00 21.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82,639,500.00 258,950,000.00 -
================续上表=========================
所持对象名称 期末账面值 报告期损益 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
都双流国际机场 426,163,527.14 26,478,512.15 26,478,512.15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26,163,527.14 26,478,512.15 26,478,512.15
3.5.4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接待时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07年08月13 公司 实地调研 国金证券周战海 日常经常情况

2007年08月10 公司 实地调研 中金公司陶薇 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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