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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涤5(400050)二OO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15:44 中国证券网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董书涛、郑云鹏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7年10月12日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7年10月27日在公司天伦酒店会议室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题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92,527,2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2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92,527,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的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长丝一分厂设备,帐面价值1160 万元;
2、北京办事处房产322平方米,2007年3月评估值332万元;
3、深圳华联大厦916写字间93平方米,2007年3月评估值119万元;
4、公司对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和黑龙江艾特玛化纤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长丝一分厂设备,帐面价值1160 万元的议案;
同意票91,12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8.49%;弃权票1,400,000股;无反对票。
2、北京办事处房产322 平方米,2007 年3 月评估值332 万元的议案;
同意票91,12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8.49%;弃权票1,400,000股;无反对票。
3、深圳华联大厦916 写字间93 平方米,2007 年3 月评估值119 万元;
同意票45,4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9.08%;反对票16,160,000股;弃权票30,957,254股。
4、公司对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和黑龙江艾特玛化纤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同意票74,96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1.02%;反对票16,160,000股;弃权票1,400,000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经办律师:郑云鹏 董书涛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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