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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天发(000670)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 19:08 中国证券网
1.§1 重要提示
2.§2 公司基本情况
3.§3 重要事项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未出席董事姓名 未出席会议原因 受托人姓名
余长生 因公出差在 无
1.4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公司董事长艾有关先生、总经理万齐春先生、财务总监黄德安先生、财务部长李安清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1,524,109,420.86 1,589,584,164.4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77,796,971.52 362,324,054.98
每股净资产 1.02 1.33
================续上表=========================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4.1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3.33%
每股净资产 -23.31%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39,352.62 -30.0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28 -30.00%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净利润 -30,636,466.13 -84,527,083.45
基本每股收益 -0.11 -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1
稀释每股收益 -0.11 -0.31
净资产收益率 -11.03% -3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11.37% -30.77%
================续上表=========================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64.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64.52%
净资产收益率 -63.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63.0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营业外收入 2,269,325.68
营业外支出 -1,313,137.31
合计 956,188.3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31,221
前10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流通股数量 股份种类
孙伟 4,528,300 人民币普通股
陈曦 1,268,790 人民币普通股
李荣海 1,219,200 人民币普通股
何建 1,153,300 人民币普通股
吴旗 1,1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王士明 807,000 人民币普通股
马秋丽 774,900 人民币普通股
张玲玲 711,100 人民币普通股
唐志奇 642,331 人民币普通股
寇惠珍 633,900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荆州中院于2007年8月13日裁定本公司重整后(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7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公司管理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荆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于2007年10月9日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审议。公司管理人于2007年10月10日向荆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荆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批准申请人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7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民二初字第38 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红门路支行申请执行 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申请执行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黄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业银行黄石澄月岛支行申请执行黄石帅伦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指定荆州中院执行。由于上列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法人股7074.8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9%),拍卖被执行人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法人股2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0%)(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7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 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4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2007年07月01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普通投资者
日至09月30日
================续上表=========================
接待时间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07年07月01 了解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及
日至09月30日 重组、股改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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