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简称:世纪光华 证券代码:000703公告编号:2007—26 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河南辉龙铝业有限公司2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公司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光华)与 自然人田长江、王灵拟签署《关于河南辉龙铝业有限公司20%股权转 让协议》。 田长江目前合法持有河南辉龙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龙铝 业”)15%的股权,王灵目前合法持有河南辉龙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辉龙铝业”)5%的股权;田长江欲向世纪光华转让其持有的辉龙 铝业 15%的股权,王灵欲向世纪光华转让其持有的辉龙铝业 5%的股 权,世纪光华受让该公司20%股权。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以2006年年底所审计的辉龙铝业的净资产值为依据,参照本公司 前三季度辉龙铝业的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确定为人民币 2718 万元(¥27,180,000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11名,实到董事及授权董事11人, 11 名董事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公 1 司的影响发表了独立意见。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其他部门 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1、田长江(身份证号:410711196403151593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藏营西街185号 ) 2、王 灵(身份证号:410105540123052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理路 38 号院2号楼10号) 3、田长江、王灵与本公司前十名的其他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 4、田长江、王灵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辉龙铝业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金一亿元,工商登记注 册号4101832500743,法定代表人:田长江。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销售工业及建筑用铝型材、彩色铝型材;新产品开发;来料加工;生 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田长江目前合法持有辉龙 铝业15%的股权,王灵目前合法持有辉龙铝业5%的股权;田长江和王 灵向世纪光华转让目标股权以及世纪光华向田长江和王灵购买目标 股权,辉龙铝业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辉龙铝业的最近一年经 审计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 金额(元) 项目 2006年末(经审计) 2007年1-9月 资产总额 218,467645.07 238,365,213.48 负债总额 103,610,714.28 110,154,448.01 应收帐款 23,119,556.90 44,789,459.41 或有事项涉及金额 00 净资产 114,856,930.79 128,210,765.47 主营业务收入 196,568,819.03 171,942,635.53 主营业务利润 18,032,509.67 19,359,952.73 净利润 8,354,734.48 13,089,901.45 注:辉龙铝业净利润中没有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 2、目前公司持有辉龙铝业 8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辉龙 铝业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收购股权协议的主要条款: 鉴于: 1、田长江目前合法持有辉龙铝业 15%的股权,王灵目前合法持 有辉龙铝业5%的股权; 2、田长江向世纪光华转让其持有的辉龙铝业 15%的股权,王灵 向世纪光华转让其持有的辉龙铝业 5%的股权,世纪光华受让 20%股 权。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3 1、目标股权的转让 田长江和王灵同意按照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世纪光华转让目标 股权,世纪光华同意按照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田长江和王灵持有的 目标股权。 2、价款与支付 2.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2006年年底所审计的 辉龙铝业的净资产值为依据,参照本公司前三季度辉龙铝业的净资 产,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确定为人民币2718万元(¥27,180,000元) 2.2.上述目标股权转让为含权转让,即田长江和王灵不主张对辉 龙铝业本次股权转让以前的未分配滚存利润进行分配; 2.3.股权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两个月内支付完毕。 3、先决条件 田长江和王灵向世纪光华转让目标股权以及世纪光华向田长江 和王灵购买目标股权的先决条件为: 3.1.辉龙铝业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3.2.世纪光华已经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并依照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3. 田长江和王灵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其在本协议下所作的 承诺; 3.4.世纪光华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其在本协议下所作的承诺; 3.5. 田长江和王灵与世纪光华就上述全部先决条件的满足互换 确认函。 4 4、期间损益 4.1.双方同意并确认在不与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相抵触的前提 下,目标股权发生的任何损益均由世纪光华承担与享有。 4.2.双方同意,在不与本协议其它条款相抵触的前提下,除非获 得双方的一致书面同意。 5、税费 5.1.本协议双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此 次股权转让可能发生的任何税费。 5.2.本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并负担应由其缴纳的所得税。目标股 权转让各方所产生的印花税由双方分别分担。关于其他可能发生的税 费,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本协议 双方平均分担。 5.3.目标股权过户费用应根据国家规定由各方分担。 (二)、定价情况: 1.双方同意并确认2006年年底所审计的辉龙铝业的净资产值为 依据,参照本公司本年度第三季度辉龙铝业的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款总 额确定为人民币2718万元(¥27,180,000元) 2.上述目标股权转让为含权转让,即田长江和王灵不主张对辉龙 铝业本次股权转让以前的未分配滚存利润进行分配; 五、涉及收购辉龙铝业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目标股权为完整的所有权,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为目 标股权的整体转让,未在目标股权上设定任何质权、抵押、优先权、 信托、财产负担或其他第三者权益;收购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5 六、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辉龙铝业目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审计的辉龙铝业2005年 实现销售收入1363.69万元,净利润818.80万元;2006年实现销售 收入19656.88万元,净利润835.47万元;在公司的第三季度报告中, 辉龙铝业2007年1-9月实现销售收入17194.26万元,净利润1308.99 万元,其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利润增长形势较好。为实现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实施本次交易。本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诚实信 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赢利能力。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邓大松、王秀梅、顾彦滨、周春生对拟签署的交 易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本项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 产结构,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对中小股东是公平的,没有 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本公司与自然人田长江、王灵拟签署《关于河南辉龙铝业有 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6 2007年10月18日 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