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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8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了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07年半年度报告。为使投资者更好地阅读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现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进一步说明: 1、公司对2007年中期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如下: 公司高科技产业中系统集成及相关软件企业由于工程进度及所处行业特点等原因,其本年销售收入多在下半年进行确认。 软件开发主要为定制软件产品,按照公司的内控制度,提供劳务的收入确定原则为,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依据时,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2007年初签订ERP 软件开发项目,前期主要是确认客户需求及源程序的开发阶段,完成客户调试及试运行阶段后方能确认收入。 系统集成项目是根据项目的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殊规定》披露开发产品与开发成本情况的要求,现对公司对“开发成本”项目做如下补充披露: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 期初余额 13-14#楼 2005年8月 2007年6月 124,000,000.00 115,690,000.00 1-3、12#楼 2005年8月 2007年12月 486,000,000.00 214,241,468.47 合计 610,000,000.00 329,931,468.47 ================续上表=========================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13-14#楼 0.00 1-3、12#楼 385,679,562.17 合计 385,679,562.17 对“开发产品”项目做如下补充披露: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4-9#楼 2006年8月 51,580,635.81 31,719,276.48 13-14#楼 2007年6月 0.00 123,276,655.42 73,008,415.91 一期厂房 6,627,319.44 1,512,602.91 合计 58,207,955.25 123,276,655.42 106,240,295.30 ================续上表=========================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4-9#楼 19,861,359.33 13-14#楼 50,268,239.51 一期厂房 5,114,716.53 合计 75,244,315.37 更正说明: 在2006年年报中,误将开发成本与开发产品的年末余额填写颠倒(见2006年度财务报告附注5.7),2007年半年报未予以纠正,上表中期初余额为纠正后的金额。2007年半年报附注8.5.1存货明细更正如下: 存货种类 期末账面价值 年初账面价值(更正前) 年初账面价值(更正后) 开发成本 385,679,562.17 58,207,955.25 329,931,468.47 开发产品 75,244,315.37 329,931,468.47 58,207,955.25 3、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6.2重大诉讼”中披露:“鉴于上述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我公司就计提预计负债能否转回问题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现对此事项及其影响补充说明如下: 2006 年2月13日,公司接到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2005年12月6日的发出并确认的关于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公司被判向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支付29.28亿日元,并按迟付款年率6分计算利息。依据相关法律机构的分析意见,2006年3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对此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09,230,256.67元,并计入2005年度营业外支出。 2006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自2004年1月2日起,本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予以解除。 2007年2月1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民事上诉状,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法院依法撤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园初字第58好《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本公司就本案的起诉,并请求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007年3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上诉,并于2007年4月17日向公司下达了(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8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鉴于该事项对我公司净资产以及损益的影响较大,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于2007年8月就上述事项与天津市财政局进行了协商,该局的批示内容为:“按照惯例政府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账务处理方面的请示不予书面批复。此事已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要求其自主按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建议其账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必要时可从法律部门取得充分依据后再作处理。” 公司目前正在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部天津专员办及其他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就该事项的处理做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目前尚无具体答复。 上述预计负债无论转回与否,对公司的现金流均不会造成直接影响;若公司取得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将预计负债予以转回,对转回当期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会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增加2.09亿元。 4、关于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合并报表范围的补充说明: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天大天财科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天津天大天财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因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未能参加正常的工商年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将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已按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两家公司处于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已不属于公司的子公司,不应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进行披露(上述情况见2007年半年报第22页7.2.1),公司将在三季报中予以更正。 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补充完善如下: 1)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变动比 原因 备注 (本年数) (上年数) 例% 在建 31,698,019.40 18,984,640.81 66.97 公司绿色能源基地项目 见附注 工程 本期开工建设所致 8.10 长期 公司的子公司天津鑫茂 见附注 待摊 2,647,349.55 605,864.68 336.95 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12 费用 开办费所致 公司的子公司天津鑫茂 见附注 应付 108,108,000.00 68,001,193.60 58.98 科技园有限公司开具的 8.15 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光纤原材料采购造成增 见附注 应交 -20,109,162.55 -8,192,851.29 -145.45 值税进项税增加以及交 8.19 税费 纳企业所得税所致 其他 公司在本期归还第一大 见附注 应付 76,841,806.53 110,919,647.76 -30.72 股东天津鑫茂科技集团 8.21 款 有限公司欠款所致 营业 公司的子公司天津鑫茂 见附注 税费 12,104,724.75 8,800,042.88 37.55 科技园有限公司本期房 8.30 地产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财务 本期公司经营活动占用 见附注 费用 8,843,804.07 2,759,207.62 220.52 资金较多导致利息收入 8.31 减少所致 营业 152,453.83 859,544.14 -82.26 本期尚未取得财政补贴 外收 入 收入所致 营业 240,036.10 171,385.59 40.06 本期交纳排污费所致 外支 出 2)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及其对应的欠款年限、占应收账款总额或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A、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明细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欠款年限 占该项目比例% 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00 1年以内 5,447,828.09 1-2年 6,920,422.45 2-3年 25.16 143,783.53 3-4年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409,326.20 2-3年 6.59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3,333,288.00 1年以内 6.45 天津金朝上海公司 2,927,630.00 5年以上 5.66 鹏荣置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2,831,931.25 2-3年 5.48 合计 25,514,209.52 49.34 B、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账款明细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欠款年限 占该项目比例% 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 31,770,000.00 5年以上 33.74 天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10,000,000.00 5年以上 10.62 天财金朝有限公司 8,034,960.46 5年以上 8.53 天津爱维林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13,172.29 2-3年 4,400,000.00 3-4年 4.90 北京天大天财科贸有限公司 4,401,575.39 5年以上 4.67 合计 58,819,708.14 62.46 6、2007年中期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司坐落于榕苑路10号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现就其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于2000年9月28日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编号为(华苑)2000-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用于光纤厂的建设、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0号光纤厂的土地,并于2001年12月31日取得该土地的使用证(新单国用(2001更1)字第009号),嗣后公司开始进行厂区建设和设备安装,截止2002年工厂主体设施建设完毕并开始生产,工厂房产的状态为在建工程;同时2001年公司与日方签定《长期采购合同》并开立信用证、因此向中信银行办理了整个光纤厂厂房(在建工程)及其土地、设备的备用抵押登记、抵押截止期限为2009年7月。 自2003年以来光纤市场萧条、效益下滑,造成公司光纤生产停滞、设备封存,仅以厂房出租方式维持部分现金流量,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办理房产证的相关人员大量流失、所涉及的必要图纸资料也出现缺失的状况,原设计单位——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院也由于费用结算纠纷问题不愿配合,同时由于工厂存在大额抵押和未决诉讼,故中信银行方面也不愿配合,由于上述原因使办理产权证的工作一度搁浅。 2006年1月公司成功重组、更名为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尚未取得光纤厂产权证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重新启动申领程序,公司先后进行了以下工作:首先是进行光纤厂原土地证的变更登记、在2006年6月6日取得了新的土地证(新单国用(2006)第011号);其后公司多方争取、通过天津高院的相关裁定、登记部门才于2007年5月对光纤厂的相关抵押予以注销,这样才使得办理权证的最大难题得到解决。 此后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已设专人进行光纤厂的房产证申请办理工作,但由于办理产权证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目前已完成大部分规划验收,正在进行房屋竣工验收(包括环保、质量、消防、绿化等部门),公司力争早日取得光纤厂的房产证。 公司预计光纤厂房产证办理时间表如下: 预计完成时间 工作内容 2007年10-11月 与设计单位(十一院)相关图纸的准备、核对、校验 2007年12月 环保、质量验收 2008年1-2月 消防、绿化验收 2008年3-4月 房屋初始登记测绘 2008年5-6月 房屋产权证登记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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