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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科技(002172)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11:27 中国证券网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07年10月15日
2、 召开地点:张家港市长安南路279号张家港市馨苑度假村
3、 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 召集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徐利英
6、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130,39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4%。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九名公司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当选的公司董事为:徐利英女士、迟健先生、沈学如先生、李建飞先生、范春晓先生、周永超先生、李荣珍女士、孙秀英女士、卢青先生,其中李荣珍女士、孙秀英女士、卢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各位董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徐利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迟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沈学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4、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建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5、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范春晓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6、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周永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以 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李荣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孙秀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以 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卢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各位当选董事任期三年。
(二)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蒋春雷先生、张瑞如先生、王仙友为公司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李忠监事和徐金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各位监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蒋春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张瑞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3、以130,390,200票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选举王仙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各位当选监事任期三年。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授权丁光辉先生(身份证号:412902197906225639)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赞成:130,390,2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审议通过《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玛纳斯县新澳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增资4000万元,用于建设5万吨差别化粘胶短纤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7年9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编号为2007-04号的《对外投资公告》。
赞成:130,390,2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潘岩平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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