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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克股份(600337)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08:32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发行人签定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相关法律事实,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方式及其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克集团")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股意向书》(以下称"《认股意向书》")以及与美克集团、香港博伊西家具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发行数量不超过9,500万股(含9,500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此外,在本次发行前因发行人转增、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票价格变化的,发行价格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调整;发行对象为包括美克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的机构投资者,其中向美克集团发行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总数40%的股份、美克集团以其在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美克")拥有的75%股权中的部分股权(该部分股权数额及/或比例,将依据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天津美克截至2007年3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发行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之授权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来计算确定)认购,此外向美克集团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总数60%的股份,该等机构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以本次发行募集的现金收购美克集团在天津美克拥有的75%股权中扣除作为其认购发行股份对价外的全部剩余股权以及香港博伊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博伊西")拥有的天津美克25%的股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经合理查验,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0月8日以《关于核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48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9,500万股,并以《关于核准豁免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170号)同意豁免美克集团因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发行人于2007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该次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议案》,根据该决议:
(1)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确定,将本次发行方案中向控股股东美克集团与向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认股发行过程分别进行。
(2)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经与美克集团协商一致,发行人向美克集团以12.82元/股的价格(即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事项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经除息后的价格)发行6037.61万股股份,美克集团以其在天津美克拥有的59.6%的股权按该等股权的评估值77402.16万元人民币作价认购。美克集团认购的该等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3)在上述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再面向机构投资者以竞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3462.39万股股份,发行价格将不低于12.82元/股,具体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机构投资者以竞价发行方式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综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方式,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批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定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认股意向书》,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定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美克集团。
经合理查验,美克集团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美克集团具有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定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实施的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实施的美克集团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如下:
1、2007年10月12日,发行人与美克集团签署了《认购资产交接确认书》(以下称"《确认书》"),双方约定:(1)发行人本次发行以12.82元人民币/股的价格(即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事项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向美克集团发行6037.61万股股份,美克集团以其在天津美克拥有的59.6%的股权(即"认购资产")按该等股权评估值77402.16万元人民币作价认购;(2)在《确认书》签署生效当日,双方即就认购资产进行交接,美克集团将该等认购资产完全转移予发行人并使其处于发行人实际控制支配之下。
2、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企业类型变更的批复》[津开批(2007)541号],因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美克集团以其资产(即天津美克59.6%的股权)认购发行股份及发行人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收购美克集团、博伊西拥有的天津美克全部剩余股份所致的天津美克股权变动事宜,已经天津美克所属主管机关批复同意。
3、2007年10月15日,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截至该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审验后向发行人出具了"五洲审字[2007]8-55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7年10月15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美克集团以其在天津美克拥有的59.60%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的股本人民币60,376,100.00元。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登记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于2007年10月15日出具的发行人A股前10名股东名册查询单(查询日期为2007年10月14日),发行人就本次向美克集团非公开发行的6037.61万股股份过户事宜已在登记公司办理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实施的上述美克集团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认股意向书》和《确认书》的约定,在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美克集团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变动之变更登记相关手续过程中美克集团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完成该等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实施的上述美克集团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美克集团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所涉及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之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尚待完成。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负责人: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利国
马 哲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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