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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00042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20:12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07-32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 年9月15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
(www.cninfo.com.cn)就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侵权纠纷”为
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本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
基本帐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万元
的相关财产保全事宜进行了公告。
2007年10月12日,本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
第0042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7年10月11日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状送达日期:2007年10月1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印证 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韦公司”)
被告: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众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原告认为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
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并认为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占有和处分
原告印证的巨额个人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印证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本公司“被
占用资金已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万众公司非法占用的原告印证的个
人财产,属不当得利”,并以“侵权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
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人民币2.135263亿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历年审计报告,本公司与原告并无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记录。
四、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鉴于目前的状况,公司很难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是否对公司
业绩造成影响尚无法做出结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
维护公司的权益。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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