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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00069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3日 21:02 中国证券网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1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7年10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大壮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公司2006年10月31日召开的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详见2006年11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其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规定为2006年10月31日起一年,即有效期限到2007年10月31日止。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拟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一年,期限延长到2008年10月31日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大壮、李忠臣因在该股东单位任职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时获得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公司2006年10月31日召开的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详见2006年11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其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决议为不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即下限价格为5.05元/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变更为公司股东大会二○○七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大壮、李忠臣因在该股东单位任职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时获得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二○○七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二○○七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议程为:
1、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获得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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