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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000677)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20:26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公告编号:2007-040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07年09月20日与山东海化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化集团)签订协议书,在借款方面建
立互保关系:双方约定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2,000 万元(含外汇
含外币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数额)。
二、本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东海化集团注册地址: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制
造、销售原盐、碱盐、灭火剂、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法定代表人:
肖庆周;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6,439,377,946.61
元,净资产2,662,146,407.66元,主营业务收入12,169,757,078.02元,
利润总额797,153,506.11元,净利润346,114,687.99元。该公司盈利
状况和信用等级状况良好。
三、会议批准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批准的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的互保协议的基本规定:
1、双方约定互相提供担保,互保限额各自为人民币贰亿贰千万
元(¥22,000 万元,含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金
额)。在互保范围内,一方可直接请对方出具担保书。超过互保金额
以外需要担保时,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
2、双方同意按债权人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报表等资料,配合借
款方的借款报批工作,并定期交流经营情况、财务资料,但双方必须
无条件地对对方的经济情况及财务资料严格保密。
3、双方保证严格守信,按期偿还各自的借款,如因特殊情况造
成逾期,应及时通知对方,不给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任何经济
损失。一旦造成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以货币资金
补偿;货币资金不足补偿时,借款方应无条件的将自有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按双方协定价格抵偿给担保
方。
4、每笔担保借款生效后,借款方应于十日内将担保合同正本等
全套资料送至担保方;借款偿还后,应于还款日十日内将还款凭证复
印件送至担保方予以注销。
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6、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暂定贰年。
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四、董事会意见
山东海化集团是集盐化工、煤化工和石油化工于一体的现代化、
综合性企业, 2007年列入中国企业500强。
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无管理关系或其他关系。董事会认为,公司
与山东海化集团发展友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在经济合同、借款担保方
面建立互保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山东海化集团具有良好的
盈利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互保协议,能够满
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不会构成危害。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
2、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
3、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互保协议书。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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