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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耀玻璃(600660)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22:27 中国证券网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非字[2007]第078号
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局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1日下午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541,80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1,493,166股)的比例为54.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董事局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常青先生、林长平先生和孟林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因李若山先生、仝允桓先生和RudolphA.Schlais,Jr.先生辞去了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常青先生、林长平先生和孟林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李常青先生,获得表决权541,80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林长平先生,获得表决权541,80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孟林明先生,获得表决权541,80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蒋方斌 王新颖
林 涵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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