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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高科(600122)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22:17 中国证券网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源律师证字(2007)第222号
致: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侯波出席和见证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宏图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议案、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载明了会议议案全文。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1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股份共计1391595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6%。出席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同意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美丽华实业(南京)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经审核,上述议案与《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
2、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全部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宏图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盖章及签名)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俊林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侯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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