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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能源A(000027)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9:52 中国证券网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能源”)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深能源于2007年10月11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深能源董事会于2007年9月24日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于2007年10月11日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议题;2007年9月26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
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1日上午9: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数700959968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58.29%。董事长杨海贤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能源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股东大会的23名股东均为深能源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题:
1、关于认购长城证券非公开募集股份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96554616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99.45%;
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
反对票代表股份53500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55%。
2、关于投资加纳燃机电厂项目一期工程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398468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99.92%;
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
反对票代表股份56150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08%。
3、关于承接能源集团5亿元企业债券债务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97063116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99.97%;
弃权票代表股份2650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03%;
反对票代表股份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
4、关于承接能源集团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新增债务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97063116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99.97%;
弃权票代表股份2650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03%;
反对票代表股份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
5、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933468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99.996%;
弃权票代表股份2650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004%;
反对票代表股份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晓 东
200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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