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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000758)转让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9:41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集团转让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京乾法见字第31号
致:中国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受中国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为履行其在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承诺,拟向中色股份转让其持有的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凯丰资源公司”)100%股权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书面法律意见,对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及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等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各方作了查询。
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保证:其己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并且己全部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发表意见,对审计、评估结论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权转让相关方的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交易的主体资格
1.1 转让方——中国有色集团
中国有色集团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01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100000100249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有色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公交、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出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境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各行业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销售。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64997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罗涛;
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
中国有色集团为永久存续的企业法人,2007年6月17日中国有色集团通过了2006年度工商年检。
1.2 受让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色股份系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02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公司。中色股份于1997年4月1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现持有注册号为:1000001000126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7年3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0085号文批准,中色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并于97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58;
中色股份的经营范围为: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劳务人员;承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开发国内外以铝、锌为主的有色金属资源;国外有色金属的咨询、勘测和设计;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三类商品进出口(以国家批准的商品目录为准);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本公司所办海外企业项下的技术进出口,承担有色工业及其它工业、能源、交通、公用建设基础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自有房屋出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办展览(销)会、仓储运输、汽车修理、室内装修;批发零售汽车(不含小汽车)及零配件;经批准的无线电通信产品的销售;自选进口的商品的国内销售(以上国家另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销售机电电子产品及设备、五金矿产、化工材料、建筑材料、家具、金属材料、通讯器材、照相器材、日用百货。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8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罗涛;
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B座中色建设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恩菲科技大厦5楼;
中色股份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色股份已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转让方中国有色集团、受让方中色股份均系依照法律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至今仍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法需要终止、解散或破产之情形,转让方中国有色集团和受让方中色股份均具备转让或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
二、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取得股权的基本情况
2.1 目标公司——凯丰资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历史沿革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登记机构(THEREGISTERAROFCOMPANIESOFTHEBRITISH VIRGIN ISLANDS)为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颁发的注册编号为 631232的《设立证明》(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记载:该公司名称为CRESTORESOURCES HOLDING LIMITED,成立日期为2004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2005年1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汇审[2005]004的《关于投资设立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记载: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维尔京群岛设立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已获通过。
2005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了编号为商合批[2005]147号《关于同意设立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及朝中国际矿业公司的批复》,同意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5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与中色国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中色国际将其持有的凯丰资源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有色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商务部出具的[2007]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0551号《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批准并在公司注册地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离岸港商业咨询(国际)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东变更的文件已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商业注册机构登记备案。
2.2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2.2.1 中色集团已委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7年5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分别对凯丰资源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已于2007年6月28日、2007年 9月13日分别出具了正式报告。
根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 年6月28日出具的岳总审字[【2007】] 第A1329号《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2007年1-5月审计报告》记载: 截止2007年5月31日,凯丰资源公司的总资产为 凯丰资源公司的总资产为629.01万元,负债为14.65 万元, 净资产为614.36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14.36万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所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7)第29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5月31日),截止2007年5月31日,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2485.61万元。
2.2.2根据《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记载,经本所律师核查,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区设立的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需要、也未曾购置地产、房产、重大机械设备等重大资产,除注册资本金外,该公司的资产权益集中体现在对外长期投资方面。由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并在老挝设立的中澳资源(老挝)有限公司,虽因公司设立时间较短、注册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等尚未形成地产、房产、重大机械设备等重大固定资产,但其在设立后已先后通过与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和其他合同变更的系列行为,中澳资源(老挝)有限公司替代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与老挝联合服务一人有限公司的《老挝占巴色省帕克松地区铝土矿勘查及开采合同》和与榆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老挝巴色省巴松县铝土矿勘查及开采合同》的一方主体,与老挝相关合作方共同开发铝土矿项目,承继了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在前述两个开发铝土矿项目中的全部权益,未发现前述两份开发铝土矿项目的合作合同存在无效、不能履行或在履行中已发生纠纷、可能发生纠纷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中澳资源(老挝)有限公司在前述两个开发铝土矿项目中应享有的合同权益受当地法律保护,该等因合作各方的共同经营行为取得的开发铝土矿项目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应按合同约定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铝土矿开发项目目前尚处在勘探阶段,老挝能源矿业部矿业局已于2007年8月31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将采矿权授予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各方应按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并向老挝政府申请采矿权。
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
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中国有色集团(“甲方”)与中色股份(“乙方”)于2007年9月27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3.1转让标的 《协议书》约定: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凯丰资源公司”或“标的公司”)是由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商务部 2007年 5月29日颁发的编号为[2007]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0551号批准证书,通过股权收购方式从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区投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海外资源的投资控股业务。中国有色集团持有凯丰资源公司100%股权,为履行其在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承诺,现向中色股份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
3.2转让价格 《协议书》约定: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凯丰资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所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7)第29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05月31日),截止2007年05月31日,凯丰资源公司的总资产为12500.25万元,净资产为12485.61万元。甲方和乙方同意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确认的凯丰资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主要参考依据,经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凯丰资源公司100%的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12485.61万元。
3.3 价款支付 《协议书》约定: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3.4过户手续 《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生效后,满足如下条件时,视为转让股权的交割手续完成:(1)标的公司为乙方办理出资证明并将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交给乙方;(2)标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修改、董事变更等事项已经在公司注册地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通知并促使标的企业董事会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前条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5 股东股利的转移 《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生效前的基于公司100%转让股权的未计算(如果存在)在转让价格中的全部权益(包括上述转让标的所有股东权利转移至乙方时所派生的尚未处分的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收益权)均归乙方享有。
3.6成立和生效 《协议书》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并以最后条件成就之日为生效日:
(1)本次股权转让经甲方党政联席会审议并作出同意转让的决议;
(2)本次股权转让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同意受让的决议;
(3)甲方本次股权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资产评估价值等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或备案登记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查并认为,《协议书》主要条款齐备、约定事项明确,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协议中的交易价格有明确的定价依据,且未低于评估净值,符合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协议所约定的交易价格与中国有色集团从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时的价格基本一致,公允、合理,未发现协议存在损害中色股份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因此,《协议书》内容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之情形,在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将正式生效并履行。
四、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4.1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的程序
4.1.1 2006年5月10日中国有色集团向中色股份作出了特别承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向中色股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议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且符合中色股份战略发展要求的有色矿产资源或项目择优注入中色股份,以有助于提升中色股份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
4.1.2 2007年6月4日,中国有色集团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特别承诺,向中色股份递交了“关于提议向中色股份转让老挝铝土矿资源开发项目和中国有色集团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51.9%股权的函”,提议向中色股份转让老挝铝土矿资源开发项目(以转让中国有色集团全资子公司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CrestoResourcesHoldingsLtd.)100 %股权的形式实现)和中国有色集团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51.9%的股权。
4.1.3中色集团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向中色股份转让全资子公司凯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拥有的老挝铝土矿资源开发项目),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最终转让价格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资产评估备案结果为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有色集团、中色股份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作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且依法聘请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公司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据此,本次股权转让在现阶段已依法履行了内部审议等必要的程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中国有色集团(“甲方”)与中色股份(“乙方”)于2007年9月2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在履行了下列授权或批准程序后,才能正式生效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 本次股权转让应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受让的决议。
2. 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依法取得甲方出资人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或备案登记文件。
3. 转让方的本次股权转让及转让方式应取得甲方出资人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文件。
五、关于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
5.1关联交易
转让方中国有色集团是受让方中色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中色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中色股份公司应当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中色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股权转让时关联股东中国有色集团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也是中国有色集团为履行其在中色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特别承诺而签署的,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转让标的企业控制着境外优质有色矿产资源项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有助于提升中色股份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避免中色股份与中国有色集团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或持续性关联交易;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照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确定;中色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并及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5.2信息披露
本次股权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方中国有色集团、受让方中色股份、目标公司凯丰资源公司均系依设立地法律成立且至今合法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中国有色集团系凯丰资源公司的合法股东,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方其主体资格合法;中国有色集团持有的凯丰资源公司100%的股权权属关系清楚,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等限制该等股权权利行使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色股份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全部必要的授权或批准程序后,中国有色集团转让、中色股份受让凯丰资源公司100%的股权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琚存旭
经办律师:
舒建仁
关茜雯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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