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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力股份(600507)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 10:11 中国证券网
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2007年9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要求和江西监管局《关于江西辖区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赣证监公司字[2007]9号)的具体部署,我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进行了自查,6月20日至7月10日接受公众评议,7月10日至8月20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一)成立了以董事长傅民安为组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二)制订了《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方案》,明确规定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目标和原则,并要求相关部门行政正职负责本部门范围的自查、整改工作。
(三)扎实开展对照自查工作
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对“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逐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按要求完成了对照自查阶段的工作,由证券部汇总完成了“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审核同意于2007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四)接受公众评议
为有效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公司设立了专门的评议电话和电子邮箱,并于200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不符。
2006年6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议案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制订。经过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照,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与相关规定不符,具体为提名委员会中非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任召集人,未做到按规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尚未依据新规予以修订规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等治理制度尚需根据治理环境的不断变化予以完善,并贯彻落实。
4、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大股东进入资产之土地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尚未办完。
三、整改情况报告
1、公司已于 2007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并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公司对原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制订了《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经 2007 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通过公司积极与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汇报,并经市政府专门协调,公司于2007年7月初全部办理完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大股东进入资产之土地房产权属的过户手续。
5、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持续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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