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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1.65亿判罚 顾雏军胞弟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 09:58 经济观察报

不服1.65亿判罚顾雏军胞弟喊冤

  杨阳 闫薇

  在与科龙的纠纷中,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最近遭受了一次败诉,但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并不服气。他称,从判决书上看,不合理以及令人存有疑点之处甚多。

  他称,顾雏军不服判决,已经决定上诉。

  2007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ST科龙,000921,以下简称科龙)发布公告称,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诉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的两宗案件一审胜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向江西科龙合计赔偿1.65亿元,并承担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67.106万元。

  判决后,科龙新闻发言人韩维凡表示,“对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公司的权益、千万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进一步讲,这也是中国

资本市场走向成熟、法制化和进一步规范的表现。对于顾雏军的个人行为,科龙不作评价。”

  不该受理?

  顾雏军与科龙的上述纠葛源于5年前。

  2002年7月18日,在顾雏军及其“

格林柯尔系”公司“操纵”下,江西科龙将9000万元转到天津艾柯公司账户进行的起诉。该款后于2002年7月22日被天津艾柯公司转到位于天津的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剂公司”)的账户上。2003年8月21日,江西科龙公司又在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操纵”下,将7500万元转到制冷剂公司,用于归还制冷剂公司欠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到期贷款。

  顾绍军说,首先,江西科龙公司起诉的这两笔款项的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提起公诉,根据中国法律“先刑后民”的原则,此案应中止审理。

  “如果刑事诉讼第三条(挪用资金罪)成立,那么这两笔钱属于应该被追回的‘赃款’,而民事诉讼中现在认为是 ‘欠款’——也就是说同样的一笔钱,还没搞清楚是欠款还是赃款,民事应该无法审理。”顾绍军告诉本报。

  北京新坐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春奎律师说,一般情况下,即便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含有刑事案件,也应该立即中止审理。本案是就同一标的先进行了刑事起诉,后进行民事起诉,那么佛山中院理应拒绝受理此民事诉讼,驳回江西科龙的诉讼请求。或者在刑事审判中附带民事,或者在审判刑事案件之后再审判此民事案件。本案中民事诉讼先于刑事诉讼判决确实不妥。

  不过,另外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优先并非法律原则,只不过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习惯。

  顾绍军还质疑民事判决书中却出现的顾雏军“没有异议”及“认定”表述。

  顾绍军说:“顾雏军被关押在佛山,多次申请出庭未成。但民事判决书中多处写了 ‘顾雏军没有异议’和‘顾雏军认定’的话,人都没有到场,怎么可能认定?”

  本报记者致电知情律师,该律师确认顾雏军确实没有出庭,“法庭没有不允许顾雏军不出庭,但是在关押的背景下,如果法院不提押被告,被告就无法出庭。当事人尽可能的参与庭审有利于案件审理。”

  第三个遭到顾绍军质疑的是,这两笔钱能不能简单地直接定义为“占用款项”。

  “在关联公司大背景下,这两笔钱不能确定是欠款还是债务。”顾绍军称,进帐单只能证明曾经从江西科龙流出去9000万和7500万元,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集团之间的款项业务不下200多笔,这两笔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归还的钱,并不能确定,尤其不能脱离前后背景地单独提出来判定。

  刘春奎律师说,这一理由难以成立:本案中江西科龙举证证明了确实有两笔钱汇入格林柯尔系公司后,便应该由顾雏军一方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这两笔划款并非起诉中的那样非法占有,而是“借”或“还”或其他理由。如果无法举证说明缘由,便符合法律上对“不当得利”的定义——没有法律依据地占有别人财产。此时就是应该由接收汇款的两家公司来解释这两笔款项的理由。

  矛盾的“年报”?

  第四点让顾绍军质疑的是,佛山中院在判案过程中,拒绝采用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毕马威的调查结果。

  2005年12月1日,科龙聘请了上述会计事务所,对该集团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重大现金流向进行调查,并发布了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该调查的结果显示,从科龙流向格林柯尔的现金为21.69亿,格林柯尔流向科龙的现金为24.62亿。

  “这证明了科龙还欠格林柯尔2.93亿元人民币。”顾绍军问,“为什么佛山中院以‘与本案无关’的理由拒绝调用毕马威的调查结果。”

  但刘律师认为,毕马威的报告只能证明科龙和格林柯尔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即便科龙确实欠格林柯尔2.93亿元人民币,但从江西科龙汇出的两笔款项也可以被认定是收款的两家公司的不当得利。

  顾绍军还认为,《广东科龙电器2005年年报》可以证明这两笔款项已经不存在问题。

  在2006年8月11日公布的 《广东科龙电器2005年年报》中,并没有艾柯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拖欠江西科龙实业有限公司的9000万和格林科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拖欠江西科龙实业有限公司7500万的记录,顾绍军说,这足以证明截止2005年底,这两笔资金往来已经了结,否则《广东科龙电器2005年年报》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法律讲的是直接证据,上市公司年报不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刘春奎说,此处用年报来推理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完全合适的。

  他亦表示本判决中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本案在判决由两家天津公司向江西科龙归还不当得利的同时,判处顾雏军进行损害赔偿是不妥的——只有在不当得利得不到归还时才涉及“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其次,顾雏军并没有以广东格林柯尔公司的法人身份调拨这两笔款项。广东格林柯尔在本案中完全没有任何参与,这样起诉损害了广东格林柯尔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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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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