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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07年9月21日上午9:00 ㈡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集人:董事会 ㈤主持人:董事张宝林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72,817,107股,占总股本的50.02%。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908,303,944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4,513,163股。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㈠关于聘任2007年度会计师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2007年度审计师。根据证监会计字[2007]30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公司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07年度境外(B股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将不再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67,713,173股(其中内资股908,303,944股,外资股64,513,163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5,103,934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5,103,934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52%。 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查阅http://www.cninfo.com.cn 。 修订内容如下: ⒈现行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0,849,200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5,019,040元。 ⒉现行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20,849,2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1,200,849,2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420,000,00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945,019,04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1,441,019,04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504,000,00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⒊现行章程第五十五条中: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订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⒋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此后各条序号顺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⒌现行章程第八十二条为: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修订为:除实行累积投票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⒍现行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此后各款序号顺延:决定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投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67,713,173 股(其中内资股908,303,944 股,外资股64,513,163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5,103,934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5,103,934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5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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