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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002160)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8:20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万川、王成柱出席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8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2,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增补土肥敏裕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万 川
王成柱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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