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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海纳(000925)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7:25 中国证券网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三份,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2007年1月5日、2007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17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7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94元、保全费人民币85520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4400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但公司逾期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冻结了本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且本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轮侯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能处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2007年1月5日、2007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75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17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人民币23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60元、保全费人民币118520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91000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但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债务缠身,已在进行债务重组,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本案诉讼保全时轮侯查封了本公司名下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尚不能在本案执行中处理,且本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轮侯冻结的财产目前不能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三、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2007年1月5日、2007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17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2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99元、保全费人民币64020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0100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但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债务缠身,已在进行债务重组,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本案诉讼保全时轮侯查封了本公司名下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尚不能在本案执行中处理,且本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轮侯冻结的财产目前不能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公司已对上述案件累计计提预计负债5776.121万元(含担保本金利息446.121万元)。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由于2006年度公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尚有违规担保36453.50万元,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5379.30万元。目前公司正在与债权人及相关各方洽谈债务重组及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事项,各方面的沟通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还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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