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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600295)律师事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22:31 中国证券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2007)字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聘请,委派王晓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对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时的计票、监票等工作进行见证,并依法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公司涉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事实进行审查,对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业已查阅,并经审
核和验证了相关问题。
本律师同意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本所及本律师对所出具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之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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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7年8月31日 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
大会人员资格和出席大会的办法。
2、2007 年9月16日上午8:30时,本次股 东大会按照上述公告
内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公司一楼会议中心召开。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公司股份
的232,632,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56%。经查验,上述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与会条件符合公告要求,并均持有出席大会的合法有效
的身份证明。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王晓莺律师应董事会聘请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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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审议《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公司2007年半年度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股
的议案;
(三)、审议公司关于对酸刺沟煤矿项目投资事项的议案;
(四)、审议公司关于在北京购置办公用房产的议案;
(五)、审议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金的议案;
(六)、审议公司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东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事项的议案;
(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出现新增、修改原审议事项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其中
一、二、三、四、六、七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五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涉
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代表张双旺先生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交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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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计票、监票工作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本律师参与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
表决时的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计票、监票均真实、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故大会所通过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晓莺 苗文晔
负责人: 刘程翔
二00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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