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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支承(002147)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20:15 中国证券网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光律股字[2007]第093号
致: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丁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需审议的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07年9月15日下午14:30如期在公司大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钱钱森力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股份69527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07年9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除一名独立董事董事缺席(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外其他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列事项:
1、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增两万套小型回转支承和两千套大型回转支承的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69527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时,按《公司章程》和《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丁 亮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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