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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股份(002163)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20:24 中国证券网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鑫股份”)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三鑫股份于2007年9月12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三鑫股份董事会于2007年8月2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三届四次会议,决定于2007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议题;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
三鑫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2日下午14:0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110号中油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100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600万股的73.68%;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420,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1%;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份合计100,630,405股,占公司总股本13600万股的73.99%,董事长费元文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三鑫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三鑫股份的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18名股东均为三鑫股份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三鑫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议案提出。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均按照三鑫股份现行章程和网络计票的有关规定规则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除会议召开通知公告的议案以外,会议没有收到新的议案。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100418550票赞成,150005票反对,61850票弃权,选举余霄为公司董事;
以100327150票赞成,279855票反对,2340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三鑫股份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增议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三鑫股份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晓 东
20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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