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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律师已致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 14:01 新民网

    作者:姜燕

  【新民网•独家报道】7日新民网报道了22位投资者就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认定一事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萧钢构赔偿投资损失。但担任此诉讼代理律师之一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陶雨生称此案已被杭州中院通知暂停受理。而其他两位代理律师均表示未收到杭州中院关于此案的任何答复。

  9日作为此案代理律师之一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新民网发来邮件称,5月25日,杭州中院受理了殷女士等人诉杭萧钢构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第一批案件受理后,其他原告投资者也分别委托律师要求起诉。7月23日,此案代理律师之一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替22位投资者向杭州中院提交了索赔案的诉讼材料。杭州中院当时称7日内将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但一周后,薛洪增并未收到通知书,经向杭州中院咨询,开始得到的答复是其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而浙江高院没有给予答复,但后来得到的答复却是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统一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而前面己经立案的案件中止审理。

  宋一欣律师向新民网表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致函,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新民网 姜燕)

  附:《关于要求贵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暨立案庭庭长:

  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也做出了公开谴责决定,在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即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杭萧钢构及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等高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杭萧钢构自己也发布了相应的《重大事项公告》与《致歉公告》,把行政处罚决定与公开谴责决定向证券市场公开披露。

  根据2003年1月9日贵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部分投资者正是根据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杭萧钢构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杭萧钢构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几位都是原告投资者的代理律师。

  5月25日,杭州中院受理了殷女士等人诉杭萧钢构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第一批案件受理后,其他原告投资者也分别委托律师要求起诉,7-8月间,有三、四十个单独诉讼的杭萧钢构案件被原告代理律师送到杭州中院要求立案,杭州中院虽然收了案,但没有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过了几天,原告代理律师向杭州中院询问,开始得到的答复是要向上一级法院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而浙江高院没有给予答复,而后来得到的答复却是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统一报至贵院决定,而前面己经立案的案件而中止审理。前后并不一致。

  我们认为,原告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的诉求是正当的,完全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证券法》及贵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杭萧钢构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影响极坏,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理应也有权向其索赔,杭萧钢构作为虚假陈述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现在,杭州中院的这种中止受理做法,虽然个中原因我们无法知晓,但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诉讼权利的后果,是明显的,客观上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正,影响了证券市场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因此,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计,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计,我们恳切地要求贵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

  盼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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