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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鸿股份(000851)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19:22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马继辉出席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8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集团主楼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7140.493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47%。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3.《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马继辉: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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